《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修訂及解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4件部門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母嬰保健法》,落實《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的有關要求,結合衛生健康管理需要,做好相關規章清理工作,我委決定對以下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該辦法中的“國家衛生計生委”統一修改為:“國家衛生健康委”,將“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在開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的具體辦法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項目等相關信息,并告知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在該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注明檢查類別和項目等信息。”?
(三)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將第五項修改為:“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具有相應職業衛生生物監測能力;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具有與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相應的條件”。
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備案時,應當提交證明其符合以上條件的有關資料”。
(四)在第五條后增加一條:“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對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當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變更信息。”
(五)將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在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并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將第二項修改為:“履行疑似職業病的告知和報告義務”;在第二項后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報告職業健康檢查信息”?。
(六)在第八條后增加一條:“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質量控制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實驗室間比對和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核。
“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規范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
(七)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以上每類中包含不同檢查項目。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在備案的檢查類別和項目范圍內開展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
(八)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可以在執業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或者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區域內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外出職業健康檢查進行醫學影像學檢查和實驗室檢測,必須保證檢查質量并滿足放射防護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九)刪除第十六條中的“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十)將第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按照備案的類別和項目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情況”;將第五項修改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疑似職業病的報告與告知以及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情況”。
(十一)刪除第二十三條。
(十二)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備案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未按規定告知疑似職業病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十三)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職業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指定主檢醫師或者指定的主檢醫師未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
?“(三)未履行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義務的;
“(四)未按照相關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規定開展工作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五)在第二十六條后增加一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按規定參加實驗室比對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核工作,或者參加質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十六)刪除第二十七條。
一、修訂背景
根據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修改、《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7年國務院令第690號)以及國務院就血液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國家衛生健康委作出對《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4件部門規章涉及條款的修改決定。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職業病防治法》進行了修改,取消了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審批權,據此,《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將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由審批制修改為備案制,并明確備案條件。此外,在2017年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改中,還提出了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因此修改中還在加強機構能力建設、質量控制以及事中事后監管等方面增加了相應內容:一是明確了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職責,增加了職業衛生生物監測能力要求和按規定報告職業健康檢查信息的要求;二是增加質量控制管理有關規定,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質量控制管理工作,明確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規范將依據本管理辦法另行制定;三是明確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事中事后管理職責,增加了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相關的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