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安監管辦〔2016〕180號)關于印發《河北省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河北省安全生產標準化
評審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監管局,有關單位:
《河北省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實施細則》已經省安全監管局黨組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9月5日
河北省安全生產標準化
評審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規范評審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安監總辦〔2014〕49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企業應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法定義務,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持續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本細則所稱企業,泛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所有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內金屬非金屬礦山、選礦廠、尾礦庫、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化工)、煙花爆竹、冶金、有色、金屬非金屬材料、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三級評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公告和發放證書、牌匾;三級企業由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安全監管部門公告和發放證書、牌匾。
第五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程序包括自評、評審申請、評審、公告、頒發證書和牌匾。企業在根據有關標準規范完成創建并穩定運行半年以上,組織完成自評后,向相關標準化評審組織單位申請評審。
第六條 企業在標準化創建和評審過程中,不得委托同一家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既進行咨詢服務又開展標準化評審。通過咨詢與評審分離,形成咨詢單位與評審單位各負其責、互相制約的標準化評審工作模式。
第七條 國務院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明確要求,未在規定期限內實現達標應依據有關規定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或不予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按原規定執行。
第八條 企業應通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網上注冊、提交自評報告等工作。
第二章 企業自評和組織評審
第九條 企業應自主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根據有關標準規范完成創建并穩定運行6個月以后,成立由其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自評工作組,對照相應評定標準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
第十條 達標企業每年應至少進行1次自評,年度自評報告應網上提交并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申請
1.申請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企業,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向相應評審組織單位提交自評報告及申報資料(見附件1)。
2.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已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2)申請評審之日的前1年內,無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3)無重大安全隱患,且無嚴重違法行為處罰記錄。
行業評定標準要求高于本條款的,按照行業評定標準執行;低于本條款要求的,按照本條款執行。
第十二條 組織評審
1.評審組織單位收到企業評審網上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合規性審查,并將審查情況形成書面意見網上答復申請企業。
評審組織單位對申請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的主要內容為:
(1)企業申報材料是否有缺項;
(2)申報材料各項內容是否填寫完整、正確;
(3)復印件、簽字蓋章頁字跡、印章是否清晰;
(4)自評分值是否符合達標等級相關要求等。
2.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企業,在安全監管部門確定的評審單位中,按市場原則自行選擇評審單位。雙方簽訂評審協議10日內,由評審單位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網上提交現場評審方案備案。
3.評審單位應按照申請企業實際情況,根據企業規模、生產工藝、從業人員數量和危險程度等確定現場評審工作量及評審方案,成立評審組。評審組人員專業結構應滿足評審工作需要,必要時應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支持。原則上,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高危行業生產企業,現場評審工作量不少于5人日,其它企業不少于3人日,在此基礎上從業人員每增加200人增加1人日評審工作量;從業人員1000人以上企業現場評審工作量不少于10人日;從業人員3000人以上企業現場評審工作量不少于20人日。
4.評審單位應當根據評審方案,嚴格按評審程序和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確保評審質量。現場評審必須對否決項(見附件2)是否符合要求逐項進行評審。
5.安全監管部門主管業務處(科)室對評審單位現場評審過程進行現場監督并如實記錄(見附件3)。現場監督可以通過委托評審組織單位、委派第三方技術專家等方式開展,也可以委托地方安監部門通過視頻錄像、現場照片等手段實時監督現場評審過程。現場評審過程監督結果在被評審企業末次會議宣布。
現場評審過程監督要點:
(1)評審單位評審人員是否與評審方案中一致;
(2)現場評審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3)評審組評審能力是否與被評審企業相符;
(4)否決項是否符合要求;
(5)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是否遺漏;
(6)重大隱患是否在評審報告中正確反映;
(7)是否符合咨詢與評審分離要求;
(8)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是否進行專項評審等。
6.評審單位在現場評審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依據《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報告編制導則》形成評審報告,并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網上提交。評審報告中應提供評審合同文本。評審報告應由申請企業主要負責人在評審報告(結論頁)上簽字確認,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 評審組織單位對評審報告應進行要件審查:
(1)評審報告要素是否完整;
(2)評審報告是否有缺項;
(3)評審報告各項內容是否填寫完整、正確;
(4)復印件、簽字蓋章頁字跡、章印是否清晰;
(5)標準化建設咨詢與評審是否為同一家機構;
(6)評審分值是否符合達標等級相關要求等。
第十四條 評審組織單位對評審報告要件審查合格的,形成審查意見書報安全監管部門。對不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評審組織單位應退回評審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公告和發放證書、牌匾
1.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評審組織單位審查意見書和現場評審過程監督結果進行公告,以安全監管部門名義頒發證書和牌匾,評審組織單位具體發放。
2.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3年。證書和牌匾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監制,統一編號。
第十六條 撤銷
1.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公告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
(1)在自評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以及現場評審對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遺漏、重大隱患未在評審報告中正確反映的;
(2)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3)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
(4)經核查、評估,安全生產管理達不到相應等級要求的;
(5)拒不接受安全生產檢查的。
2.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評審。
3.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由當地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收回證書和牌匾。
第十七條 期滿復評
1.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出復評申請。復評程序同創建評審程序,評審3年的運行過程。
2.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經自評達到高等級標準化企業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應等級評審組織單位提出升級評審申請。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評審組織單位
1.河北省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組織單位為省安全生產協會。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組織單位由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安全監管局自行確定。
2.評審組織單位承擔以下職責:
(1)受理企業網上提交自評報告及申報資料合規性審查,形成書面意見網上通知是否符合要求;
(2)受主管處(科)室委托對評審現場進行過程監督;
(3)對評審單位網上提交的評審報告進行要件審查;
(4)為公告達標企業發放證書和牌匾;
(5)協助省安全監管局做好評審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參與對評審單位及評審員評審工作監督、檢查,對相關舉報投訴核查。
(6)負責評審員能力測試和繼續教育測試大綱編寫、題庫管理、維護等工作;
(7)負責評審單位、評審員及其評審活動檔案管理;
(8)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系統的日常管理和后臺技術維護工作;
(9)評審組織單位應自覺接受同級安全監管局的監督管理,在組織評審過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監督管理部門
1.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指導監督企業將著力點放在建立標準化管理體系、運用標準化規范企業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實效,嚴防走過場、走形式。
2.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的效果,作為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實施差異化監管,將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要求的企業作為安全監管重點,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督促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對未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效進行隱患排查治理的企業,不得通過標準化評審。
3.未實現標準化咨詢與評審分離的評審報告不得通過。通過借用資質、弄虛作假等手段故意隱瞞由同一家機構進行咨詢與評審事實的,一經核實,該評審單位安全誠信等級一律降為D級,列入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4.安全監管部門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5.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規范對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的管理,強化監督檢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相關工作。安監部門每年要有計劃地對評審單位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對于在評審工作中弄虛作假、牟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評審單位,一律取消評審單位資格;對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評審單位法人和評審員,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印發的《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冀安監管辦〔2014〕147號)同時廢止。
附件:1、企業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報資料清單
2、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否決項
3、評審單位現場評審過程監督記錄
附件1:
企業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
申報資料清單
一、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
1.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書;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4.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5.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證明;
6.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清單;
7.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名錄;
8.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證明;
9.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
10.自評扣分點及原因說明匯總表;
11.企業基本情況簡介(企業名稱、法人代表、經濟類型、交通、地理位置、礦區范圍及周邊狀況、礦產資源、員工總數、管理部門分類、總圖及總平面布置、主要采礦工藝、輔助生產系統、主要生產(工藝)設備、供配電、給排水、采暖、通風、建(構)筑物等);
12.屬地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申請之日起前一年的安全生產事故情況證明;
13.評審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選礦廠(尾礦庫)
1.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書;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尾礦庫);
4.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證明;
5.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清單;
6.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名錄;
7.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證明;
8.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
9.自評扣分點及原因說明匯總表;
10.企業基本情況簡介(企業名稱、法人代表、經濟類型、交通、地理位置、員工總數、管理部門分類、總圖及總平面布置、主要選礦工藝及設備、供配電、給排水、建(構)筑物、尾礦庫類型、等別、壩高、服務年限等);
11.屬地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申請之日起前一年的安全生產事故情況證明;
12.評審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危險化學品企業
1.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書;
2.企業簡介(企業性質、地理位置和交通、生產能力和規模、從業人員、企業下屬單位情況等);
3.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5.工廠平面布置圖;
6.診斷報告(僅限首次申報企業提供);
7.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清單;
8.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圖及安全管理人員名錄;
9.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證明;
10.由屬地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申請之日起前三年的安全生產事故情況證明;
11.<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